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并不拥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其次,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无论从批准主体还是从实施主体方面看,村委会都不是适格主体。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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