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转让规定
预售商品房转让规定是:
1.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才正式生效。
2.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3.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现房销售满足条件
现房销售满足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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