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协议离婚的,须经现役军人同意,然后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若双方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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