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自然人的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侵害自然人以上人格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所谓法益。隐私利益即为典型,法律尚未明定其为权利,而是作为一种法益予以保护。其他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如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贞操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等。
3、自然人特定的身份权。
(1)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非法侵害自然人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亲权与亲属法上的监护权(即近亲属为监护权人时)。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亲权照护或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亲权人或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配偶权。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该配偶违背了作为配偶身份上的法定义务,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这里所说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解释为仅对其配偶实施的不法行为;二是这里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有可能又同时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4、死者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权利自然消灭,但其人身利益依然存在,并且与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关联,对死者的人身利益进行延伸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非法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身体(即遗体、遗骨),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与自然人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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