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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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