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原告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陈述:必须依据真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的案件事实,并可根据相关事实,提出本人的诉讼主张。若原告拒绝陈述的,对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无直接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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