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情形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三)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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