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行诉讼,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对下列情况做了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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