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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区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议事机构、派出机构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或其他有关组织与区政府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确定的、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由实施部门负责申报。
3.审批权在非常设机构(包括各种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小组)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其日常办事机构(通常称之为办公室)所在的部门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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